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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租房再出新优惠政策我市公租房再出新优惠政策

添加时间:2015-10-08 点击率:1153

为进一步发挥保障房效用,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审批和配租效率,近日,我市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入做好中心城区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潍建住字〔2015〕8号)和《关于做好市直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配租工作的通知》(潍住保办字〔2015〕4号),对市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政策进行补充完善,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优化配租流程。
   
一是扩大保障范围。在《潍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5〕10号)规定的保障范围基础上,将在潍坊中心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凡在潍坊市区建厂、购置或租赁商业房(门头房、写字间等商业用房)的潍坊市区以外的人员、随行直系亲属以及在其企业内从业的人员享有申请公租房保障的资格。将此类保障对象列入《办法》规定的四类保障对象之后,执行第四类保障对象的租金标准。
   
二是实行常态化配租。随时受理保障对象申请,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常态化配租。在有实物房源的情况下,每季度配租一次;没有房源时,将申请对象纳入轮候范围。将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配租到房源的申请人确定为轮候对象,在下一批次配租时,在所在类别中优先配租。轮候期为一年。
   
三是严格工作程序。严控时间节点。实施季度配租,基层主管部门随时受理群众申请,每季度前两个月申报材料在各区、开发区运行,最后一个月前5日上报市主管部门审查、公示。按规定程序排序。申请对象到房屋产权单位领取顺序号后,当月内到基层主管部门申报。按照“类别优先、先申报优先”原则,为申请对象确定选房顺序号。及时完成配租。待公示完毕后,将配租资格证发给申请对象,并及时将公示结果告知房源产权单位。
   
据悉,以上两《通知》均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