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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市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4-09-16 点击率:1773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潍坊市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局、发改(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4〕76号)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村字〔2014〕2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潍坊市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财政局         

 

2014年9月5日 

 

潍坊市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按照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14年全市计划完成3543户(含中央下达我市2783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各地上报危房改造户数,综合考虑各地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危房改造任务。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镇(街道)、村庄的危房改造任务。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在分配任务时,应重点向省定贫困村倾斜,全力做好行业扶贫工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经济最贫困、住房最危险的原则。严格把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帮助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的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严执行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加强改造档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3、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大力推广节能材料和技术,确保住房改造后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4、坚持统筹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在符合国家、省危房改造政策的前提下,统筹规划,重点安排。危房改造要安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村庄,要符合镇和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避免土地、资金的浪费。 

5、坚持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村困难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实施危房改造由困难农户提出申请,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按照规定从严确定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二)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按照省补助标准,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定补助资金分类标准如下: 

1、修缮加固户均补助不低于0.5万元。 

2、五保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2.0万元。 

3、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6万元。 

4、其他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4万元。 

三、改造方式及要求 

(一)改造方式。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积极探索符合国家、省要求和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优先安排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位于地震烈度八度区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在所在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原则上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二)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等防灾设防要求,要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砂土液化、软土震陷等抗震不利地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施工,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地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既要防止改造后住房达不到最低建设要求,又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在县域范围内实行“五统一”改造标准,即“门牌编号设置统一、门窗更换统一、室内地面硬化统一、吊顶统一、内外墙粉刷统一”。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后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三)设计要求。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房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注重为将来扩建预留好接口。 

四、操作程序 

严格执行农户个人申请、集体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流程,规范补助对象的认定、审批和操作程序,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进行公示。 

(一)个人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五保低保等证明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镇级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拍照。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四)县级审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实地复核,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人员上门进行房屋鉴定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镇(街道),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3天。 

(五)签订协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反馈到镇(街道)后,要组织好镇(街道)、村委会、农户三方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协议书一式四份,上述三方各执一份,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份),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 

(六)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七)竣工验收。改造住房竣工后,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建设要求对改造后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并向市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情况报告。改造住房验收合格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补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市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财政等部门对改造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五、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到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落实上级规定的筹资政策,加大投资力度,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二)资金管理。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补助资金要根据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动工时可按审批补助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8月30日前。主要任务是宣传发动,人员培训,研究政策,制定方案,分解落实任务等工作。 

第二阶段:8月30日—11月15日。主要任务是确定补助对象,落实补助资金,核定农户资金补助方式和补助数额,组织拆旧建新和修缮加固、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阶段:11月15日—12月25日。主要任务是检查考评,总结经验等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编制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在综合考虑实际需求、管理能力、用工量、农户自筹资金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到镇(街道)和村庄,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于2014年9月19日前将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任务分解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财政等部门备案。 

(二)开展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确定工作专项整治。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安排,严肃整治危房改造补助政策缩水走样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问题,重点整治在危房改造对象确定、资金管理、操作程序等环节存在的分配把关不严、违规操作、谋取私利等问题。结合前期工作安排,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健全完善专项整治方案,对2012年以来纳入中央、省补助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全面总结自查,重点在补助对象确定、补助资金落实及使用、操作程序公开透明等方面查找问题,对查出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三)加强危房改造档案和产权管理 

1、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建立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农户纸质档案应装订成册,建立目录,内容应包括:系统档案信息表、家庭成员有关身份证件、五保(低保、残疾)等证明复印件,农户申请、村评议材料、危房鉴定报告、危房改造前中后的照片、公示、审核审批、协议、技术指导记录、竣工验收、补助资金发放证明等有关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格式制作。 

  2、严格执行农户档案信息化录入制度,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是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按照绩效考评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农户档案,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 

3、由政府部分补贴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产权登记。完全由政府出资新建、免费提供给农户居住的住房,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原农户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的住房,入住户有能力自建房或死亡后,空出住房重新按程序确定其他补助对象居住,入住户无房屋出租、转让、买卖权。 

(四)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积极探索抗震安全检查合格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相挂钩的具体措施。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 

(五)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年底检查考核。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次月3日前,将本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市建设局,月报表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将作为绩效考评指标;县级发改、财政部门要及时上报有关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情况。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及时报送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信息,并将2014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总结报告于11月20日前分别报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八、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积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改和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强化督导,绩效评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财政等部门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年度绩效评价,综合评价各地政策执行、补助资金及工作经费落实与使用、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等情况,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改造任务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也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评价制度,逐级开展绩效评价,健全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 

(三)广泛宣传,公众参与。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加快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确保困难群众居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