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时间:2014-07-01 点击率:1628
潍建开字〔2014〕2号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有关房产管理机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 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等15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文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文书示范文本
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经 人民政府批准,现就 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二、禁止事项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租赁;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回国、大中专生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迁入的除外);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入户调查登记时间
征收工作人员于 年 月 日开始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等基本情况入户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有义务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相关证件。
特此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关于暂停办理 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
相关手续的通知
建征﹝ ﹞ 号
:
经 政府批准确定 项目征收范围: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依照《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贵单位暂停办理上述征收范围内下列有关事项,暂停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租赁;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回国、大中专生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迁入的除外);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特此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关于对未经登记建筑和临时建筑认定征询函
规划(分)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已对 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至 ,西至 ,北至 ,南至 ,)内的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因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需认定,特向贵局进行征询。望贵局尽快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15日内将认定报告反馈我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一览表(包括房屋的使用人、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项目拟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对 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现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公布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被征收人在公布期限内,如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逾期不反映则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 项目拟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包括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征收主体
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街道办事处
五、被征收人
本方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评估机构
根据《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选定或确定。
七、签约搬迁期限
八、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九、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款: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搬迁费:
3、临时安置费:
4、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屋):
5、附属设施迁移及其它补偿费:
6、综合补助:
7、奖励:
8、补偿费支付:
9、其他: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2、产权调换房屋房型:
3、建筑配套及装修标准:
4、产权调换房屋价格:
5、被征收房屋价值: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6、临时过渡方式:
7、差价结算:
8、选房原则和程序:
9、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证办理:
10、搬迁费:
11、临时安置费:
12、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屋):
13、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
14、综合补助:
15、奖励:
16、其他:
十、征收工作程序
(一)发布征收范围公告
(二)入户调查
(三)公布拟征收房屋调查结果
(四)公布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五)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
(六)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七)选定或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八)入户评估
(九)公布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并现场答疑
(十)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十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十二)发放货币化补偿款
(十三)腾房交房
(十四)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十五)产权调换房屋安置
(十六)其他
十一、其他事项
(一)权利救济途径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 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司法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有关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本方案自 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并仅限于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征收法规政策执行。
年 月 日
人民政府
关于对《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被征收人提交意见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到 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或以其他方式提出的不予受理。
征求意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不少于30天)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人民政府
关于《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听证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 的有关规定, 人民政府将对《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
二、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星期 )
三、听证地点
四、报名事项
听证会采取现场听证方式进行,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为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各界公众代表。凡愿意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请于 年 月 日(星期 )前持书面申请和居民身份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明,到 办公室(地址 )报名。逾期不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征收人一方人数为10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参加听证,推选有困难的,将从报名者中随机选择或采用抽签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听证代表数量一般不超过5人,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适当增加人数。
被征收人委托代表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申请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及其代理人应年满18周岁。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人民政府
关于《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征求意见情况
本次征求意见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 份。经过汇总整理,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依据及修改情况
特此公告。
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会同市(县、区)维稳办、市(县、区)信访局、市(县、区)财政局、市(县、区)公安局、 街道办事处、相关专家成立了 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抽调专人入户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 房屋征收项目进行了全面、认真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基本情况
(一)征收项目名称:
(二)征收范围:
(三)征收目的:
(四)征收实施时间和期限:
(五)征收范围内住户和单位状况及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状况:
(六)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七)被征收人对征收房屋选择补偿方式的情况:
(八)符合“四规划一计划”情况:
(九)其他情况:
二、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和征求意见情况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方式:
(二)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证情况:
(四)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三、对实施征收产生的各种风险的研判及化解对策
(一)实施房屋征收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研判:
(二)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包括成立风险防范和社会稳定组织领导机构、各专门机构、人员和工作职责。组织机构的运行机制、责任机制,各种风险的防范机制、措施,达到责任到人,有效控制。)
四、评估结论
(根据上述存在风险的可能程度,防范和化解措施,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做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不可实施的建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人民政府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政征﹝﹞ 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 人民政府决定对 项目实施房屋征收。
一、征收范围:
东起 ,
西至 ,
南起 ,
北至 。
二、房屋征收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
三、签约期限: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人民政府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 人民政府已于 年 月 日对 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文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起 ,
西至 ,
南起 ,
北至 。
二、房屋征收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
三、签约期限: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政征﹝ ﹞ 号
被征收人:
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对 项目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文号)并公告(文号)。征收范围: 。被征收人位于 街 号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 ,使用权性质: 房产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结构: )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数额为: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款:
(二)搬迁费:
(三)临时安置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屋):
(五)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
(六)综合补助:
以上合计为人民币: 元。
二、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按照《 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价按《 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待回迁时一次性结清。临时安置费据实结算。另被征收人应得:
(一)搬迁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屋):
(三)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
(四)综合补助:
以上合计为人民币: 元。
三、被征收人自接到本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将房屋交付征收部门,完成搬迁。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对 项目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文号)并公告(文号)。征收范围: 。被征收人 位于 街 号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 ,使用权性质: ,房产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结构: )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文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数额为: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款:
(二)搬迁费:
(三)临时安置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屋):
(五)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
(六)综合补助:
以上合计为人民币: 元。
二、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按照《 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价按《 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待回迁时一次性结清。临时安置费据实结算。另被征收人应得:
(一)搬迁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屋):
(三)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
(四)综合补助:
以上合计为人民币: 元。
三、被征收人自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文号)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将房屋交付征收部门,完成搬迁。
如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书不服,可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听证通知书回证
××征听字( )第 号
听证事项 |
|
被通知人 |
|
听证时间 |
|
听证地点 |
|
被通知人(单位代表)签字 |
|
备 注 |
听证通知书
××征听字( )第 号
听证事项 |
××××××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 ||
被通知人 |
|||
听证时间 |
听证地点 |
||
听证主持人 |
听证员 书记员 |
||
备 注 |
1、持此通知书及相关证件(身份证、委托书)方可参加听证会; 2、参加听证会必须遵守听证纪律; 3、被通知人应当对自己所陈述的意见准备证据; 4、被通知人有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5、被通知人不在回证上签字由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见证即为送达; 6、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
送 达 回 证
事由:
序号 |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
收件人签名 |
送达 地点 |
送达 日期 |
送达 方式 |
送达人 |
见证人签字 |
备注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