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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办法

添加时间:2013-03-28 点击率:2478

        (2010年3月27日第二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3年1月18日第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评估市场,加强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对在本协会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内容包括: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业务状况、执业纪律等。 
   第三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年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检报告; 
   (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表》; 
   (三)营业执照; 
   (四)经工商部门确认的公司股东结构证明文件; 
   (五)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六)劳动合同; 
   (七)执业土地估价师个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及当年人事代理交费凭证(单位集体办理代理手续的,需提供代理人员明细单,并加盖档案托管部门的印章); 
   (八)执业土地估价师上一年度的全部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由单位集体缴纳的,需提供缴纳人员明细单,并加盖社会保险事业处的印章)。 
   本条规定的材料须提交相应电子档案一份。 
   第四条 年检申请报告应全面反映机构本年度的执业情况,包括土地评估宗地数、宗地总面积、评估总额、评估收入等。
   第五条 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认真填写《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表》并按时报送各项材料,机构负责人对资料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 经审验符合注册条件且无不良执业行为的机构,登记为年检合格,并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年检不予通过: 
   (一)执业土地估价师人数低于规定要求的; 
   (二)连续12个月没有出具土地评估报告的; 
   (三)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不合格的; 
   (四)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五)其他达不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条件的。 
   第八条 未通过年检的机构限期一个月内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须提交年检复核申请报告,经复核合格后,方可登记年检合格或换发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整改期间不得从事任何土地评估业务。 
   第九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月10日开始,通过年检的机构及其执业土地估价师名单于6月30日前在协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证书到期后,于当年度年检时一并换发新证。 
   第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按未通过年检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