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时间:2013-03-25 点击率:2490
(2013年1月18日第二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会员的会籍管理,联合全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单位和土地估价师,共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促进土地估价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的专业地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凡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或从事土地估价教学、研究和专职从事土地估价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协会章程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三条 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土地估价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从事公益性土地估价和从事土地估价教学、研究及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均可以申请为团体会员,注册土地评估机构为当然团体会员;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虽未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但多年从事土地估价教学、研究的专家及从事土地估价管理的专职人员可以申请为个人会员,执业土地估价师为当然个人会员。
第二章 入会申请
第四条 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营业执照(限中介机构提供);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限事业单位提供);
(五)参与土地估价和土地估价研究项目的证明材料及本单位情况简介(限事业单位提供);
(六)诚信执业承诺书;
(七)土地估价报告内部审核制度、报告质量保证体系等说明材料;
(八)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 本人承担或参与土地估价的业绩材料和承担与土地估价有关的科研、调查研究、论文等的业绩证明材料;
(五)诚信执业承诺书(限执业土地估价师提供);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申请程序与批准
第六条 申请人向本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应交材料,协会秘书处受理申请入会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 协会组织联络委员会对申请入会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单位和个人,经协会网站公示后,无投诉、异议的,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成为协会正式会员的,由协会发给会员证,入会时间以组织联络委员会审批时间为准。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本协会章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可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可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学术资料;
(五)可优先取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六) 团体会员可按协会规定在协会网站上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作本单位的形象宣传;
(七)入会自愿并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理念;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及有关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义务服务活动;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关心协会工作,维护协会形象,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章 退会和注销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退出协会。会员自愿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还会员证,由协会宣布退会单位或个人的名单,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反行业自律制度且经劝戒、警告、通报批评等仍不改过的,经理事会决定注销会籍,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收回会员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附表二: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