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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与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章程

添加时间:2018-12-19 点击率:9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与土地 估价行业协会。英文名为“Shandong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agency and Valuation  Association”,缩 写为 SDREV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从事不动产登记代理、土地 估价等相关服务的组织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 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会员分 布和活动地域为山东省。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会员进行自律管 理;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登记代理和 土地估价市场秩序,促进不动产登记代理和土地估价事业健 康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团体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省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 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本团体的网址:www.sdrev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二)制定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三)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四)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行业的督导检查工作,检查 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 解会员执业纠纷;

      (七)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 等类技术成果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 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八)支持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依法承办行政、司法等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事项, 受理其他单位或组织委托的业务咨询、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公益援助及其他有利 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 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证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在本团体网 站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团体的决 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

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 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 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 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 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 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 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 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 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 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 为 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 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 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 期与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 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 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 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 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 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实行轮值会长制度,每位轮值会长任 期 8 个月,轮值会长当选后,应于 15 日内向省民政厅备案。 轮值会长的轮值顺序是:

       2018 年 11 月-2019 年 6 月,山东颐通土地房地产评估测 绘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占增;

       2019 年 7 月-2020 年 2 月,山东正衡土地房地产评估勘 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张锐;

       2020 年 3 月-2020 年 10 月,青岛衡元德地产评估策划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庆振。

       当值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 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 公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 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 事设 3 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并对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本团体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 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 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 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 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 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 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 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 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 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 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 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 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 超过 70 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 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 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 15 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进行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 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 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 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 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 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 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 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 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 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聘用专职(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 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 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 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 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 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 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 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 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 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 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 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 配。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 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 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 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 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 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 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 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 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 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 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 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 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 过后,在 15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 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10 月 10 ***团体第三届三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