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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与土地 估价行业协会。英文名为“Shandong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agency and Valuation Association”,缩 写为 SDREV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从事不动产登记代理、土地 估价等相关服务的组织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 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会员分 布和活动地域为山东省。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会员进行自律管 理;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登记代理和 土地估价市场秩序,促进不动产登记代理和土地估价事业健 康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团体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省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 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本团体的网址:www.sdreva.org.cn。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二)制定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三)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四)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行业的督导检查工作,检查 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 解会员执业纠纷;
(七)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 等类技术成果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 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八)支持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依法承办行政、司法等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事项, 受理其他单位或组织委托的业务咨询、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公益援助及其他有利 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 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证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在本团体网 站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团体的决 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
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 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 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 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 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 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 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 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 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 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 为 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 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 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 期与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 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 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 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 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 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实行轮值会长制度,每位轮值会长任 期 8 个月,轮值会长当选后,应于 15 日内向省民政厅备案。 轮值会长的轮值顺序是:
2018 年 11 月-2019 年 6 月,山东颐通土地房地产评估测 绘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占增;
2019 年 7 月-2020 年 2 月,山东正衡土地房地产评估勘 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张锐;
2020 年 3 月-2020 年 10 月,青岛衡元德地产评估策划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庆振。
当值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 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 公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 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 事设 3 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并对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本团体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 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 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 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 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 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 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 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 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 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 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 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 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 超过 70 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 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 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 15 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进行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 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 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 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 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 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 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 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 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 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聘用专职(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 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 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 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 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 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 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 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 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 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 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 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 配。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 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 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 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 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 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 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 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 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 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 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 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 承诺内容。
第六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 过后,在 15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 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10 月 10 ***团体第三届三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