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土地评估 >> 相关文件 >> 浏览文章

政策法规

信息详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的意见

添加时间:2018-12-19 点击率:774

鲁国土资规〔2018〕5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促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调整、盘活、利用,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 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 号)要求,现就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 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调整利用的范围

      2009 年以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 划指标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地质条件等原因,满 2 年未完成供地、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的,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在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有关 事宜、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利用。

     二、调整利用土地应具备的条件

    (一)拟调整土地应为经依法批准的完整批次或完整地块, 未实施供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产权清晰,无银行 抵押或司法查封,无利益纠纷和行政争议。

    (二)拟调整土地地貌应保持原土地利用状态,原地类为 农用地的,应当保持农业水利设施、耕作层、机耕路等种植条 件。

      三、调整利用土地的管理 

     (一)批而未供土地经批准调整后,所调整的土地按原地 类、原用途管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及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继续有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具 体核算;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进行标注; 调整与利用批准文件报经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在土地市场动态 监测监管系统中消除调整土地的批而未供状态,不再纳入批而 未供土地统计。

     (二)拟调整土地尚未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可 以与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解除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由其继 续组织耕种或使用,土地所有权恢复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且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经到位的,

       可以保留国有土地性质,按国有土地管理。具体土地调整利用 工作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涉及农用地的,可由县 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进行管 护,签订管护协议,及时组织耕种或使用,严禁撂荒。

       四、调整利用土地的报批要求

     (一)调整与利用土地的申请,按城市批次方式一并报省 政府审批。

    (二)批次用地需要全部调整利用的,经省政府批准,按照 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或撤回原批准备案信息方式申请调整和利 用。

    (三)批次用地中部分地块需要调整利用的,按照部分地 块调整方式申请调整和利用,经省政府批准后,对原批准相应 地块备案信息进行调整。

     (四)申请调整利用的土地,应当控制在同一县(区)行 政区域范围内;申请利用土地的总用地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 积、农用地和耕地面积,应等于或小于调整土地的相应面积; 每个需要调整利用的批次用地,应一次性调整利用到位,不得 拆分。

      五、调整利用土地的审批要求

     (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

      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市、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调整批而未供土地的请示和汇 总表;

      2.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申请调整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的 现场踏勘和用地审查报告。建设用地审查报告中说明调整原因、 调整前后地块的面积、地类、权属、征地补偿费落实及行政争 议等情况;

     3.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一书三方案”材料,标注 调整利用地块位置的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图、现行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图、勘测定界图、原地块年度最新影像图及数据库材料;

     4.调整利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5.保留国有土地性质的,应当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 补偿安置实施情况和妥善处理好调整后土地有关事宜的说明; 解除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提供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同 意退地的书面意见和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妥 善处理好调整后土地有关事宜的说明。

     (二)批文公告和归档。省政府下达批准文件后,批准信 息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在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开;征 地程序、补偿安置和调整后土地的后期管理等材料,由相关市、 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和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开。调整利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与原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归档,并报自然资源 部备案。

       六、有序开展土地调整利用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高度重视批而未供土 地调整利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设区的市国 土资源部门要做好调整利用土地的统筹安排、现场勘查和审核 把关工作,确保调整利用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县(市、区)国 土资源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切实 做好调整土地的退回、管护以及新征土地的选址和报批工作, 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费兑付、权益保障和后续安置等工 作,并对征地程序的规范性、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 确性负责。

     (二)积极开展摸底调查。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 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 号)和本文件要求,抓紧开展区域内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 摸底调查工作,准确掌握辖区范围内拟调整利用土地数量、类 型以及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条件,按规定完成汇总分析、现场 调查和审查上报工作。

     (三)切实做好调整利用工作相关事宜。调整利用工作以 设区的市为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审批工作于每年 10 月 30 日前完成,逾期不再办理。各地要严格控制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数量和范围。调整后的土地,自调整利用批准之日起 3 年 内不得再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对于确需调 整利用的,要妥善处理好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安置事宜,切 实做好调整利用土地的权属管理和后期管护工作,维护群众合 法权益。

      本意见自 2018 年 8 月 2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6月 24 日。

      附件: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台账表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