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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潍坊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添加时间:2019-02-19 点击率:1234

为了使人民群众关心和关注的“阳光权”更加透明,更加规范,根据省、市“放管服”改革要求,市规划局对我市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对日照分析相关技术细则进行了优化,制定了《潍坊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潍规发〔2018〕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上位法及标准依据

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4、《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5、《潍坊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二、制定目的

改革总体思路:为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的工作力度,保障城市居民的“阳光权”,保障社会各界对日照分析行为的知情权、建议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放管服”工作要求,全面放开日照分析市场,严格区分行政管理与中介服务;建立健全诚信机制,加大行政监管力度,确保日照分析工作务实高效,使我市日照分析管理将更加合法有序。

1、理清行政机关与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各自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康有序的日照分析市场。行政机关承担依法审批和有效监管的职能;建设单位承担准确提供日照计算基础资料的责任;市场化中介机构承担依法编制日照分析结论的责任。

2、构建规划管理诚信体制。建立和完善建设单位报建项目承诺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将不诚信的单位纳入规划管理“黑名单”,建设单位的其他项目列入必复核范畴,限制中介机构继续从事日照分析工作的资格。

3、提升市场主体法治观念,强化行业自律意识。实现由编研中心对日照结论负责向建设单位、中介机构自己对日照结论负责的转变。促进市场主体主动学法学规范,严格依法守规范,实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4、保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监督。审批前,日照分析结论将与建筑方案一起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涉及较多群众质疑的日照分析报告,纳入必须复核的范畴,保证人民群众财产受到合法保护。

三、《规定》的重要内容解读

1、明确日照分析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第二、三条)

“日照分析”的概念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进行的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行为。

“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标准对日照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校教学楼等。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应当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潍坊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和本规定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2、日照分析报告的完成主体和报送时限(第四、五条)

日照分析报告应由建设申请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在进行相关规划方案设计时同步完成,并作为设计成果的组成部分;也可由建设申请人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或者测绘单位完成,但日照分析报告应当与相应的设计成果衔接一致。

日照分析报告应由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申办规划许可手续时一并提交。

3、增加了对规划用地的日照分析要求(第十条)

规划管理的实践中,很多地块开发时,由于最大限度的实现自身土地的使用效率,在建筑布局安排上不考虑周边地块,导致周边地块进行开发时难以布置,甚至影响到实现其开发条件,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规定》明确了当申报项目的日照分析范围内存在未规划地块时,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应统筹考虑相关地块的日照关系及其对城市景观、空间布局的影响。

4、明确规划主管部门日照分析职责(第十二条、十三条、十五条、十六条)

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在报审涉及需要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的项目时,自行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影响分析,并提供《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为规范建设单位行为,提高日照分析报告的严肃性,切实保障受日照影响单位的权益,市规划局负责对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的结论进行复核,第十二条规定复核定于各分局、市规划局业务主管科室在进行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前公示前。同时第十五条规定,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复核认定,由市规划局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并依据专门机构的认定结论作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一方面加大对建设单位报送错误日照分析结论行为的震慑,一方面确保广大市民拿到手的房子符合日照相关标准。除此之外,报送错误结论的,还会分别按照建设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在提供日照分析报告中的责任,进一步加大其违法或者错误成本。

5、明确了日照标准和不作日照分析的情况(第六、七、八、九条)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普遍情况:我家的光照本来不错,新建的楼房减少了我家的光照,这算不算“阳光侵权”?规划审批中的原则是新建住宅不应使相邻住宅的原有日照标准降低,简单讲分两种情况:如果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住宅,原日照时间满足南向房间大寒日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满足;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如果原有日照标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也就是说,如果您的房子原来满足日照标准,现在虽然日照时间减少了但仍满足日照标准就不构成“阳光侵权”,因为原有日照时间不等同于日照标准;但是如果您的房子原来就不满足日照标准,原有日照时间就不能再少了,否则就涉嫌“阳光侵权”。

6、明确了对日照分析编制单位和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四条)

1)使用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的计算机软件进行日照分析的;

2)日照分析报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3)日照分析报告图纸、文本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

4)日照分析结果错误的;

5)其他影响日照分析结果的不良行为。

7、明确建设单位、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和复核单位的责任(第十三、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

对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计算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计算结论错误,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因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原因造成日照计算结论错误,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复核单位的原因造成复核结果错误,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复核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和测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日照分析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结论,并对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设计单位、测绘单位的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复核结果不能满足标准要求的,由各分局、市规划局业务主管科室通知建设申请人重新对规划方案进行调整,由此引起规划方案审批时间拖延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责任。

                                     
 

                                                                   潍坊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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